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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74945号“富兴佳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5:13第63474945号“ 富兴佳美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186号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思佳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思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474945号“ 富兴佳美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富兴佳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水泥;沥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003422号“ 佳美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修路用粘合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33242号“ 科达佳美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石料粘合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74945号“ 富兴佳美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富兴佳美 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肖思佳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