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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96321号“淘闪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5:33第65496321号“ 淘闪达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350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饶苗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饶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496321号“ 淘闪达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闪达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耳机;眼镜;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雷达设备;自动售票机;目镜;量具;计算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32248号“ 淘鲜达 ”商标、第23331307号“ 淘先达 ”商标、第26633356号“ 淘 ”商标、第43663872号“ 淘宝TAOBAO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收银机;计数器;自动售票机;摇奖机;人脸识别设备;考勤机;秤;刻度尺;电子公告牌;智能手机;机顶盒;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望远镜;电线;半导体;电子芯片;集电器;穿戴式视频显示器;遥控装置;避雷针;热调节装置;电解装置;灭火器;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电池;眼镜;动画片;叫狗哨子;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淘”,且文字构成及含义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96321号“ 淘闪达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淘闪达及图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饶苗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