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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00437号“丹尼思科 DENNYCK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7:31第64800437号“ 丹尼思科 DENNYCKE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469号
异议人:杜邦营养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高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漯河铸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杜邦营养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高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800437号“ 丹尼思科 DENNYCK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丹尼思科 DENNYCK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食品生产用乳化剂;人造甜味剂;人造增甜剂(化学制剂);食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4017号“ 丹尼斯克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胶;(如洋槐豆胶,胍尔豆,角叉采胶,果胶,藻朊酸胶);酶;抗氧化剂;动物或植物蛋白质(原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2591号“ 丹尼斯克 ”商标、第911313号“ 丹尼斯克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除藻剂;医用酒精;医用酶;兽医用酶”、第30类“咖啡;人工咖啡;人造咖啡;咖啡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00437号“ 丹尼思科 DENNYCKE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