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363108号“TAH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8:56第64363108号“ TAHU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540号
异议人:山田实验室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肽护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田实验室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深圳肽护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363108号“ TAHU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口气清新喷雾;牙用漂白凝胶;牙齿美白贴;洗发液;浴液;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洗洁精;安神用香精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193423号、第53785742号“ TAZU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洗洁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63108号“ TAHU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TAHU 山田实验室株式会社 深圳肽护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