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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48593号“BALMAI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2:03第65448593号“ BALMAIN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094号
异议人:皮埃尔巴勒曼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锦锋
异议人皮埃尔巴勒曼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锦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448593号“ BALMAI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LMAI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硅石(石英);大理石;人造石;瓷砖;非金属地板砖;建筑用马赛克;建筑用非金属砖瓦;木地板砖;非金属波形瓦;非金属砖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7493号、第1130322号、第1138823号“ BALMAIN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双筒望远镜;照相机(摄影);隐形眼镜”、第14类“手镯;胸针(珠宝);链(珠宝)”、第18类“公文包;手提包;公事皮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BURBERRY”“MICHELIN”“TOMMY HILFIGER”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复制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48593号“ BALMAIN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BALMAIN 皮埃尔巴勒曼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谢锦锋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