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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59496号“POLYFE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1:43第62859496号“ POLYFED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170号
异议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开德阜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异议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开德阜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异议人:POLYFED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开德阜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2859496号“ POLYFED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LYFED”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计算机录入服务;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外包服务(商业辅助);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咨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2061号、第10961115号“ POLY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广告空间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POLY”,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59496号“ POLYFED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POLYFED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开德阜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