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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38390号“POLY SA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1:25第65438390号“ POLY SAN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165号
异议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人人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人人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438390号“ POLY SA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LY S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温控器;温控器;室内温控器;气体和固体物质温度和湿度测量装置;温度指示计;温度传感器;温度变送器;微控制器;电源控制器;数字温控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64049号“ POLY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视听教学仪器;集成电路用晶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243341号“ POLYSTONE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显微镜;电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和固体物质温度和湿度测量装置;温度指示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POLY”,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广告业;专业事务咨询”等服务上的“保利”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38390号“ POLY SAN ”商标在“气体和固体物质温度和湿度测量装置;温度指示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