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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58702号“澳思茉AOSIM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1:05第66058702号“ 澳思茉AOSIMO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142号
异议人:奥斯默(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汉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翠萍
异议人奥斯默(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翠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6058702号“ 澳思茉AOSIM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思茉AOSIM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熏香;去污剂;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牙膏;沐浴露;香精油;美容面膜;鞋蜡;洗发液”。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82855号“ 澳诗茉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58702号“ 澳思茉AOSIMO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澳思茉AOSIMO 奥斯默(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李翠萍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