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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89121号“AGERIO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0:45第65589121号“ AGERIOS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90号
异议人:广州市伊婼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智广
异议人广州市伊婼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范智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5589121号“ AGERIOS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GERIO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动磨利器具;手动的手工具;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理发剪刀;刀;餐具(刀、叉和匙);卷睫毛夹;钳;针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55931号“ AGERIOS ”、第53830691号“ AGERIOS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护发素;美容面膜;染发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作为自然人还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LORDBERRY”“苗方清颜”“蜜愫MSSU”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抄袭他人商标注册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89121号“ AGERIOS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AGERIOS 广州市伊婼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范智广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