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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47236号“慧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0:23第64247236号“ 慧寻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041号
异议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慧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慧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247236号“ 慧寻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慧寻”指定使用在第9类“作为安全头盔的头戴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49843号“ 惠寻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邮戳检查装置;验钞机;口述听写机;全息图;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投票机;电子记事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字型字体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47236号“ 慧寻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慧寻 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慧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