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904323号“鹅来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0:09第63904323号“ 鹅来速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297号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海波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海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904323号“ 鹅来速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鹅来速”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963790号、第45214531A号、第58554386号“ 得来速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04323号“ 鹅来速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