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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52790号“乐事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9:56第61852790号“ 乐事多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688号
异议人:E和J嘉露酿酒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铜陵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E和J嘉露酿酒厂对被异议人铜陵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1852790号“ 乐事多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事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汽酒;清酒;葡萄酒;米酒;烧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青稞酒;水果汽酒;黄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9194号“ 乐事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含酒精浓汁;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乐事”,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52790号“ 乐事多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乐事多 E和J嘉露酿酒厂 铜陵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