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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4062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9:45第64740628号“ 图形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065号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浩鑫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浩鑫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4740628号“ 图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人造革;包;背包;旅行箱;野营手提袋;手提包;运动包;行李箱;伞;登山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44931号、第48615798号“ 图形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伞;仿皮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40628号“ 图形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图形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潍坊浩鑫进出口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