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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50534号“新飞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9:35第63850534号“ 新飞奥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266号
异议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飞奥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飞奥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3850534号“ 新飞奥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飞奥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非手动的农业器具;农业机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52698号、第44552675号“ 新飞 ”、第13988621号、第60348288号“ FRESTEC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催化反应器);冲洗机”、第8类“屠宰动物的剥皮器具和器械;园艺工具(手动的)”、第12类“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者使用);汽车轮胎”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新飞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文字“新飞”,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50534号“ 新飞奥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新飞奥及图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飞奥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