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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01813号“WOV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2:33第66001813号“ WOVI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270号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利菊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利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01813号“ WOVI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OV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天车;起重葫芦;绞盘;卷扬机;千斤顶(机器);切割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喷漆枪;气动焊接设备;电焊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774835号“ WIVO ”、第11941251号“ VIVO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梯(升降机);车床;电动剪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01813号“ WOVI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WOVI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张利菊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