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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96130号“茶厚道CHA HOU D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3:52第63096130号“ 茶厚道CHA HOU DAO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319号
异议人:四川蜀信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炬知识产权代理(成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金钰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蜀信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金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096130号“ 茶厚道CHA HOU DA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27464号、第43228516号“ 茶百道 ”、第43203912号“ 茶百道CHABAIDAO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96130号“ 茶厚道CHA HOU DAO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