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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63697号“图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18:07第65463697号“ 图形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584号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她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她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463697号“ 图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9类“测绘仪器;衡器;计算机器;计数器;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842224号“ 微笑节WEIXIAOJIE及图 ”、第18050359号“ 图形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衡器;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测绘仪器;衡器;计算机器;照相机(摄影);扬声器;量具;无线电设备;眼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63697号“ 图形 ”商标在“测绘仪器;衡器;计算机器;照相机(摄影);扬声器;量具;无线电设备;眼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图形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她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