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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24394号“布克龙 BUKEL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20:38第66224394号“ 布克龙 BUKELONG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718号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方克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方克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6224394号“ 布克龙 BUKELONG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克龙 BUKELONG”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门;钢丝”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4954号、第14821518号“ 龙牌 ”、第3125653号“ 龙牌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金属门;金属窗;钢结构建筑;可移动金属建筑物”、第19类“石膏板;石膏;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224394号“ 布克龙 BUKELONG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