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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42362号“集官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19:49第64742362号“ 集官庄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617号
异议人: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菜鸟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韩国人参公社对被异议人广州菜鸟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742362号“ 集官庄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集官庄”,指定使用于第30类“烘烤过的咖啡豆;可可(烘过的、粉末状的、颗粒状的或饮料用的);以茶为主的饮料;袋泡茶;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9076号、第3006785号、第13349184号“ 正官庄 ”、第7074165号“ 正官庄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正官庄”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42362号“ 集官庄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集官庄 韩国人参公社 广州菜鸟实业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