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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47342号“RANBAY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19:40第65147342号“ RANBAYER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777号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云胜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云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147342号“ RANBAYER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ANBAY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眼镜片;眼镜架;眼镜框;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3D眼镜;体育用护目镜;护目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1423号“ BAYER ”商标,以及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462909号“ BAYER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救生器械和设备;眼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BAYER”,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47342号“ RANBAYER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