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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26383号“SCHEORAKZPF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19:29第64926383号“ SCHEORAKZPF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805号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军琪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何军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926383号“ SCHEORAKZPF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CHEORAKZPF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浴液;清洁制剂;护发素;染发剂;美容面膜;化妆品;洗面奶;柔发剂;烫发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637号“ SCHWARZKOPF ”、第147629号“ 图形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和洗衣用淀粉及其制品;洗衣用染衣服附加剂;香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926383号“ SCHEORAKZPF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SCHEORAKZPF及图 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何军琪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