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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18317号“不二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19:16第61818317号“ 不二家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833号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徐秀玲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秀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1818317号“ 不二家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92000号、第261198号“ 不二家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钟;手表”、第30类“糖果;饼干;巧克力;家常小甜饼;松糕”。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18317号“ 不二家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不二家 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徐秀玲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