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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55212号“不二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19:07第62555212号“ 不二家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842号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全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全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2555212号“ 不二家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莓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显齿蛇葡萄叶);茶;茶叶制的茶粉;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荷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食用预制谷蛋白;茶叶粉;茶叶;袋装茶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653号“ 不二家 ”、第15359703号“ 不二家美梅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饮料;糖果;巧克力”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55212号“ 不二家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不二家 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全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