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830530号“不二家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18:54第64830530号“ 不二家族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131号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邦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邦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4830530号“ 不二家族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家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198号“ 不二家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饼干;巧克力;家常小甜饼;松糕”。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75718号“ 不二家软芯挞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不二家”,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30530号“ 不二家族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不二家族 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邦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