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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901771号“福佳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20:59第65901771号“ 福佳龙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904号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福特嘉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福特嘉建材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福佳龙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上海福嘉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5901771号“ 福佳龙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佳龙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楼梯踏板;拼花地板;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3302A号“ 龙牌 ”、第16794082号“ 龙 ”、第5409032号“ 北新龙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石料;石板;建筑用石粉;熟石膏;石膏;石膏板;水泥板”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二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01771号“ 福佳龙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福佳龙及图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福特嘉建材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