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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54710号“北欣 BEIXI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22:46第64754710号“ 北欣 BEIXIN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772号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北欣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北欣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4754710号“ 北欣 BEIXI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欣 BEIXIN”指定使用在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石膏(建筑材料);水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5185号“ BEIXIN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可移动的非金属温室;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8280号、第3057646号、第19873189号“ 北新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半成品木材;土沙石;石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金属建筑材料(石膏板)”商品上的“北新”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存在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54710号“ 北欣 BEIXIN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