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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65510号“南华利 河粉NANHUAL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2:00第59765510号“ 南华利 河粉NANHUALI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951号
异议人:徐雁明珠
委托代理人:济南英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梧州市鼎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鑫晨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雁明珠对被异议人梧州市鼎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59765510号“ 南华利 河粉NANHUALI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华利 河粉NANHUAL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在先于类似服务上并未申请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南华利”商标,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使“南华利”商标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65510号“ 南华利 河粉NANHUALI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