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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1818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1:42第65618187号“ 图形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042号
异议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裕华意可网络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裕华意可网络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5618187号“ 图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预订;外卖餐馆;备办室外宴席服务;食物装饰;中餐厅;饭店;会议室出租;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99918号“ 老庙LAOMIAO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合金;首饰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图形”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提供的其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品牌在珠宝市场占有率排名证书、品牌销售加盟合同、荣誉证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将该美术作品公开发表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18187号“ 图形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图形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裕华意可网络工作室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