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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15482号“CHINTOYOUKISS”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2:41第65315482号“ CHINTOYOUKISS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507号
异议人:上海心慕与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诚慧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韩美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益世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心慕与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韩美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315482号“ CHINTOYOUKISS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INTOYOUKISS”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除锈制剂;抛光制剂;香精油;化妆品;洁牙剂;研磨剂;香木;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18189号“ INTO YOU ”商标、第60909912号“ INTO YOU ”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皮革保护剂(上光);研磨剂;香精油;口红;美容面膜;化妆品;唇彩;胭脂;眼影膏;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INTO YOU”,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除锈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洁牙剂;香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15482号“ CHINTOYOUKISS ”商标在“洗发液;除锈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洁牙剂;香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