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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67872号“DI D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3:00第63567872号“ DI DI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089号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567872号“ DI DI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 DI”指定使用在第7类“瓶子冲洗机、洗罐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12733号“ DIDI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手动的农业器具、收网机(捕鱼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60231号“ DIDIMOBILITY ”商标、第33935034号和第17679671号“ 滴滴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67872号“ DI DI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