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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67756号“李度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3:12第64867756号“ 李度贡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645号
异议人: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孙文榜
异议人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文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4867756号“ 李度贡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李度贡”指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充气饮料(啤酒除外);米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果酒(含酒精);烧酒;黄酒;白兰地;葡萄酒;烈酒(饮料);蜂蜜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487号“ 李渡及图 ”商标、第3589275号“ 李渡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饮料);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清酒;黄酒;料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李渡”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型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67756号“ 李度贡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李度贡 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 孙文榜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