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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33988号“呷喱吧吧GALIBAB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3:27第64733988号“ 呷喱吧吧GALIBABA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472号
异议人一:华镒贸易(吉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八子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镒贸易(吉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八子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733988号“ 呷喱吧吧GALIBABA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呷喱吧吧GALIBAB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甜食;糕点;月饼”等。 异议人一:华镒贸易(吉打)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5497546号“ ALI BABA ”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32534688号“ ALIBOBO ”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巧克力;饼干;面包;脆米饼;糕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113764号“ ALIBABA D-COUNTY ”商标、第1072264号“ 阿里巴巴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甜食;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第2018810号“ 阿里巴巴 ”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二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二该主张不成立。此外,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33988号“ 呷喱吧吧GALIBABA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