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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73248号“天汇佑佳TECWAYHOM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3:45第65273248号“ 天汇佑佳TECWAYHOME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256号
异议人:山东天汇木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天汇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73248号“ 天汇佑佳TECWAYHOM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汇佑佳TECWAYHOME”指定使用于第19类“防腐涂层(非金属建筑材料);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制防腐织物、垫席和薄膜(土隔膜);土工布;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毡;防水卷材;道路表面用聚合沥青乳液;铺路沥青混合物;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29225号、第27011280号“ 天汇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9类“防水卷材;防火水泥涂层;柏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天汇”,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防火水泥涂层;建筑用毡;防水卷材;铺路沥青混合物;道路表面用聚合沥青乳液”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73248号“ 天汇佑佳TECWAYHOME ”商标在“防火水泥涂层;建筑用毡;防水卷材;铺路沥青混合物;道路表面用聚合沥青乳液”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