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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30673号“河图成长世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5:31第64530673号“ 河图成长世界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666号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如棠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如棠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4530673号“ 河图成长世界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河图成长世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云计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数据处理程序的编写;数据库设计和开发;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平台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编程;建筑学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21119A号“ 河图 ”、第41032653号“ 山河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气象预报;地图绘制服务;服装设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21119号、第44965745号“ 河图 ”、第52199003号“ 何图世界 ”、第42620799号“ 河图引擎 ”、第41008794号“ 华为河图 ”、第42617274号“ 华为河图引擎 ”、第45888354号“ 华为山河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建筑制图;数据库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均包含“河图”,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30673号“ 河图成长世界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河图成长世界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如棠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