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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20866号“品索康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5:07第65320866号“ 品索康尼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008号
异议人:圣康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展飞
异议人圣康尼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展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320866号“ 品索康尼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品索康尼”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56358号“ 索康尼 ”、第59596859号“ 索康尼 ”、第16312323号“ 索康尼贝尔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索康尼”或与其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20866号“ 品索康尼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