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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58420号“美旦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4:53第65658420号“ 美旦佳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009号
异议人:勃林格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桂林
异议人勃林格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桂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658420号“ 美旦佳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旦佳”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药茶;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94806号“ 美达佳 ”、第11865532号“ 美达佳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非甾体类抗炎兽医用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美达佳”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有较大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58420号“ 美旦佳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美旦佳 勃林格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王桂林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