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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59648号“不二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5:52第63559648号“ 不二家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650号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潘辉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3559648号“ 不二家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电子烟斗;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香烟;火柴;吸烟用打火机;过滤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2571号、第261198号、第254316号、第10644604号“ 不二家 ”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29类“蛋;加工过的蛋”、第30类“糖果;饼干”、第32类“软饮料;包括苹果糖浆”、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59648号“ 不二家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不二家 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潘辉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