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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12059号“沃尔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6:39第63512059号“ 沃尔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839号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建鹏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建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512059号“ 沃尔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尔派”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用点烟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4467号、第17854722号、第19202462号“ 沃尔沃 ”、第70089号“ VOLVO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汽车用点烟器;电动运载工具;卡车;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各种车辆、汽车”商品上的“VOLV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第804467号“ 沃尔沃 ”等商标为指定使用在“车辆”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其未提供充足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12059号“ 沃尔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沃尔派 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沈建鹏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