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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33261号“优衣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6:28第64733261号“ 优衣町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729号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州朗田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州朗田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733261号“ 优衣町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优衣町”,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员招收和职业介绍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2号、第49229593号“ 优衣库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货物展出;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33261号“ 优衣町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优衣町 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湖州朗田服饰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