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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31803号“HANSIGEHEI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6:11第64631803号“ HANSIGEHEIR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144号
异议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顺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顺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31803号“ HANSIGEHEIR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HANSIGEHEIR”,指定使用于第11类“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63710号“ HANSGROHE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洗涤槽;水净化装置;消毒设备;水分配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31803号“ HANSIGEHEIR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