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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83057号“蜜思雪鲜果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7:17第65583057号“ 蜜思雪鲜果茶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810号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保朝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保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583057号“ 蜜思雪鲜果茶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蜜思雪鲜果茶”,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42338号“ 蜜雪 ”、第6008188号“ 蜜雪冰城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83057号“ 蜜思雪鲜果茶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蜜思雪鲜果茶 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王保朝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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