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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98713号“爱慕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7:08第63298713号“ 爱慕优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518号
异议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赖晋龙
异议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赖晋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298713号“ 爱慕优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慕优”指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剂;研磨膏;个人用磨脚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71369号、第10713816号、第15166100号“ 爱慕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波;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砂纸;香精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爱慕”,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98713号“ 爱慕优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