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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90623号“大驰熊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7:39第65690623号“ 大驰熊猫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485号
异议人: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驰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异议人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驰智能汽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690623号“ 大驰熊猫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驰熊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大客车;汽车底盘;电动运载工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6342号“ 图形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清洁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3585号、第12798374号“ 熊猫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洒水车;清洁车;水车”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第856342号“ 图形 ”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90623号“ 大驰熊猫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大驰熊猫 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大驰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