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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20700号“AIMU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8:13第65520700号“ AIMUR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397号
异议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张运金
异议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运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520700号“ AIMUR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MUR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46508号“ AIMER ”、第21250720号、第30957426号“ AIMER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替他人推销;演员的商业管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20700号“ AIMUR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