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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75398号“赛宜家居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8:41第65575398号“ 赛宜家居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420号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福莱英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福莱英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575398号“ 赛宜家居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宜家居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镜子;软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2277号“ 宜家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包括花园和办公室家具);镜子(玻璃镜);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赛宜家居及图”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宜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75398号“ 赛宜家居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赛宜家居及图 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福莱英家居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