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5528544号“君合尚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8:51第65528544号“ 君合尚本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423号
异议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尚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被异议人山东尚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528544号“ 君合尚本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合尚本”指定使用在第45类“法律信息服务;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0019号“ 君合 ”、第887943号“ 君合JUN HE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君合尚本”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部分“君合”,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第11959408号“ JUNHE ”、第11959308号“ 图形 ”、第5530019号“ 君合 ”、第5530018号“ 君合 君合律师事务所JUN HE LAW OFFICES ”、第887943号“ 君合JUN HE ”商标为指定使用在第42类、第45类法律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但其未提供充足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28544号“ 君合尚本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君合尚本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山东尚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