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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97991号“超小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9:16第64597991号“ 超小爱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256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五湖亨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五湖亨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597991号“ 超小爱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小爱”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26194A号“ 小爱 ”商标、第31279721A号“ 小爱语音 ”商标、第51338838号、第27313457A号“ 小爱同学 ”商标、第31223770号“ 小米小爱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主体部分文字“小爱”,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97991号“ 超小爱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超小爱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五湖亨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