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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76758号“粤味林YUEWEILI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9:30第64176758号“ 粤味林YUEWEILIN及图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574号
异议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鲜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鲜隆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176758号“ 粤味林YUEWEILIN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味林YUEWEILI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谷类制品;茶;调味品;糖;蜂蜜;面条;茶饮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41380号“ 味林WEILIN ”商标、第10766084号“ 味林WEILIN ”商标、第17218174号“ 味林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白糖;面包屑;谷类制品;酱油;咖喱粉(调味品);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76758号“ 粤味林YUEWEILIN及图 ”商标在“谷类制品;调味品;糖;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