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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16614A号“YJA2”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9:43第62416614A号“ YJA2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380号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62416614A号“ YJA2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JA2”指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奶酪;奶昔;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13718号、第29534275号“ A2 ”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牛奶;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YJA2”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A2”,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第22366559号、第22752860号、第14013718号“ A2 ”、第6647178号“ A2 MILK ”商标为指定使用在“婴儿奶粉;牛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其未提供充足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16614A号“ YJA2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YJA2 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