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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21514号“三绳三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0:41第62521514号“ 三绳三世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461号
异议人:吉琴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青岛玉艺印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汇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
异议人吉琴琴对被异议人青岛玉艺印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2521514号“ 三绳三世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人在第14类“手镯(首饰);胸针(首饰);项链;珠宝首饰”、第22类“包装绳;包装带;丝绳”、第40类“为他人定制珠宝首饰;打磨”等商品或服务上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异议人在第14类商品上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其“三生三世”系列作品名称的在先权利,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其“三生三世”系列小说或影视作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三生三世”本身具有相对固定的含义,并未与异议人作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被异议商标“三绳三世”与异议人该作品名称尚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胸针(首饰)”等商品与异议人作品赖以知名的小说及影视行业跨度较大,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21514号“ 三绳三世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三绳三世 吉琴琴 青岛玉艺印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商标